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蚌埠市禹会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科员高某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8万元。日前,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蚌埠市禹会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科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高某某受贿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动坦白,当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